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新材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新材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三、近期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政府从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政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高度,深刻认识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20年年底前制定具体措施并报中央农办,由中央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共计(二)强化考核监督。
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楚江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作为中央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